三個“有利于”詮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效
經過一段時間努力,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顯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我們把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反腐敗相關職責進行整合,解決了過去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優化了反腐敗資源配置,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二是有利于對公權力監督的全覆蓋。我們把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納入統一監督的范圍,解決了過去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權力人員處于監督之外的問題,實現了對公權力監督和反腐敗的全覆蓋、無死角。
三是有利于堅持標本兼治、鞏固擴大反腐敗斗爭成果。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新體制的治理效能,收攏五指,重拳出擊,不敢腐的震懾效應充分顯現,一批腐敗分子投案自首,標本兼治綜合效應更加凸顯。
十個“要”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
要教育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做到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為民用權。
要督促掌握公權力的部門、組織、個人強化法治思維,嚴格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決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要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督促掌握公權力的部門、組織合理分解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嚴格職責權限,完善權責清單制度,加快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
要盯緊公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及時發現問題的防范機制、精準糾正偏差的矯正機制,管好關鍵人、管到關鍵處、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特別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
要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決策監督機制,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銳利武器,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充分調動起來,增強監督實效。
要把日常監督和信訪舉報、巡視巡察結合起來,加強對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整改抓不好的要嚴肅問責。
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要強化監督執紀,及時發現和查處黨風黨紀方面的問題,同時強化監察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問題,把權力運行的規矩立起來。
一方面要管住亂用濫用權力的瀆職行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棄用權力的失職行為,整治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注意保護那些敢于負責、敢于擔當作為的干部,對那些受到誣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時予以澄清,形成激濁揚清、干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
一個“不能偏”、四個“要跟上”完善紀檢監察體制機制
第一,改革目標不能偏。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是要實現標本兼治。要強化不敢腐的震懾,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強化監督和監察全覆蓋的震懾效應,不斷釋放全面從嚴強烈信號。要扎牢不能腐的籠子,把“當下改”和“長久立”結合起來,形成靠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長效機制。要增強不想腐的自覺,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強化宗旨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營造風清氣正的從政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二,工作職能要跟上。要強化政治監督,做實日常監督,靠前監督、主動監督,堅決破除空泛式表態、應景式過場、運動式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位。
第三,各項規則要跟上。要整合規范紀檢監察工作流程,強化內部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把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結合起來;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帶動整個紀檢監察系統提高履職質量。
第四,配套法規要跟上。要制定同監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規,將監察法中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化,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法規體系。
第五,協調機制要跟上。要強化對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領導,對內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統籌協調,對外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要旗幟鮮明支持紀委監委行使職權,為其履行職責創造有利條件。要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問題,使反腐敗工作在決策部署指揮、資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運用上更加協同高效。紀檢監察機構要發揮合署辦公優勢,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協調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效貫通,把權力置于嚴密監督之下。